HKZF01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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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0 号)等文件精神,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要坚持普惠与特惠制度、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政府扶持和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保障,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平均水平差距明显缩小;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城镇残疾人基本实现就业;残疾人预防康复水平逐步提高,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无障碍环境全面优化;残疾人事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帮助残疾人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发展目标,使我市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
二、全力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和保障力度。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逐步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以老养残等特殊困难低保残疾人家庭保障水平。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合)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难以负担的,由当地政府安排精准扶贫或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残疾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按国家标准评定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家庭父母及享受低保、五保、定期抚恤补助金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保费保险政策;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50%。落实人社部等部门《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将符合要求的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三)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分类补贴政策,执行省出台的调整办法和调整标准。建立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基础护理、托养、辅助器具、儿童康复等领域的福利性补贴制度。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提高托养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气、通信等费用,比照低保对象执行优惠政策。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优先纳入改造,实行应改尽改。制定实施分类改造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倾斜照顾,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全面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五)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逐步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筛查、诊断、随报、评估一体化的残疾监测网络。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精神(孤独症)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和辅助器具适配补助制度,实现7-17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费用得到补助。开展贫困残疾人精准康复扶贫行动,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服务纳入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进社区、进家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开展重度截瘫、偏瘫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并给予护理补贴。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完善残疾人服务网络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托养、辅助器具和就业服务设施及机构建设,实现合理布局。加快推进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建立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
四、切实保障残疾人教育就业权益
(七)提高残疾青少年受教育水平。加快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为残疾青少年就近就学创造条件,力争至2020年,全市每个区新建1所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制定智力、听力、视力和自闭症儿童入学就读保障措施,并为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社区教育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率。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精准扶贫的责任机制、考核机制和督查机制,确保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落实特殊教育精准资助。逐步推进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制定完善全市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保障残疾人平等就学。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在人才队伍培养和晋级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逐步提高待遇标准,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完善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措施,推动发展以中职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专业学习、就业等方面加强对残疾学生的支持保障力度。
(八)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进一步推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大岗位开发力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除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30人的企业外,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九)多渠道多形式推进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可采取扶持、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大力促进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制定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产品与服务等扶持措施,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稳步发展。各级政府应当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支持兴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开拓残疾人居家就业、网上就业等渠道。
(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积极搭建残疾人就业平台,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给予补贴。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和残疾人专场就业招聘会,建立对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的奖励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十一)落实就业税费减免和创业扶持。残疾人申办个体商户或民营企业的,按有关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劳动所得和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免征、减征有关税费。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福利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待遇。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残疾人兴办、创办、领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应在场地、资金、技术、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二)加快残疾人脱贫步伐。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分类施策,确保残疾人扶贫对象逐步增收脱贫。加大农村残疾人培训工作投入力度,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切实掌握更多实用技术,大力提升农村残疾人的劳动技能。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的投入。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加强农村贫困残疾人健康扶贫工作,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效衔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
五、努力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十三)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慈善事业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十四)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拓宽宣传渠道,形成规模效应,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树立和宣传优秀残疾人典型和助残先进典型,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十五)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邻里守望”“帮扶结对”等志愿服务活动,打造各类志愿助残服务活动品牌。鼓励残疾人加入志愿者队伍,建立残疾人互帮互扶机制,促进志愿助残良好氛围。
(十六)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扶持发展特殊艺术,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七)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
(十八)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稳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切实加大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深入开展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完善信息交流无障碍体系,逐步推进政务、金融、旅游、食品药监等行业信息的无障碍服务。电视台要开办配播手语的新闻栏目,并在播出节目时加配字幕。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基础建设和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六、不断完善残疾人工作保障措施
(十九)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全市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全市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市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二十)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全市各级政府要将落实本实施意见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残疾人事业资金投入格局。
(二十一)夯实组织建设基础。按照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要求,规范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配强专(兼)职理事长。加强残疾人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通过设立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和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优化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结构,提高工资待遇,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十二)强化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贯彻实施《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残疾人教育、康复等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要政策和实施重大建设时,涉及残疾人权益的,要征询本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市、区两级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开展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能。办好“12385” 残疾人服务热线,完善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三)加快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发建设全市残疾人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和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的信息数据采集体系。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数据资源的交换共享,加强对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数据的综合管理和动态更新,推动残疾人工作的规范化、个性化。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机要处 2017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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